免税期少计的收入应如何税务处罚?
免税期少计的收入的税务处罚: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全部
免税期少计的收入的税务处罚: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纳税检查中查出问题的处理。
(一)对纳税人查增的所得额,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
其查增的所得额部分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税务机关查增的所得额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基数。
第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查补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并入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应补税额,但不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数。
”
第三、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一、虚报亏损的界定。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申报的亏损数额大于按税收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
二、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三、企业依法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年度或处于亏损年度发生虚报亏损行为,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未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
第四、我的观点是:新税法实施以前的外资企业有可以弥补当年税款的相关规定,但是内资明确不可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发后,没有明确对此问题的规定。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有可供弥补的亏损,真不如当年把应纳税所得额作出来弥补掉。
到现在被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不但不能弥补,还要补税及滞纳金、罚款,很亏呀!
后来,在去年11月份,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
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64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