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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哪些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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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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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是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负责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不能直接受理的“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是指以下案件:①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由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刑事案件; 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④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依法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以及监狱进行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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