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范围?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 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审判管辖外,还包括职能管...全部
一)管辖在法律上的分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
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审判管辖外,还包括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将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侦查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是,对这些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还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其地区管辖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类外,还包括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这两类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赖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
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二)管辖在诉讼理论上的分类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根据管辖的确定是否由法律规定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是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因此,在法定管辖中,依据法院对案件的纵横管辖关系的不同,又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2)裁定管辖。是由享有相应权限的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以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
在裁定管辖中,依据管辖的决定方式不同,又可以分为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从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的关系来看,法定管辖是针对诉讼管辖的一般情形作出的,而裁定管辖则是针对特殊政策情形而规定的。
设定裁定管辖,或者是为了落实法定管辖的规定,或者是为了对法定管辖进行个别调整。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以管辖是否由法律强制规定,是否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为标准,可以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1)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以协议方式变更管辖。 (2)协议管辖。是指尽管法律已经对管辖作出了规定,但同时法律又允许当事人以书面协议方式选择其他管辖法院,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纠纷的管辖权时,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先。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根据诉讼主体、诉讼客体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不同,可以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1)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对共同管辖的诉讼,法律要求只能作单一的选择,即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实际上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只是选择管辖在不同的诉讼法中有不同的表现。
在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在原告一方,由原告方在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范围内自由选择。但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个选择权已由法律作了决定,即由最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审判。 (2)合并管辖。
亦即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为另一案件与该案件存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个案件一并管辖和审理。其实质是对某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基于牵连关系而对另一原本无管辖权的案件并归自己管辖。
如果人民法院对另一诉讼案件原本就有管辖权的,则不发生合并管辖问题。###按照公安部以及市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内部案件管辖分工原则的意见的通知》的精神由刑侦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共有120类,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管辖范围: 1、放火案;2、决水案;3、爆炸案;4、投毒案;5、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6、过失决水案;7、过失爆炸案; 8、过失投毒案;9、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0、破坏交通工具案;11、破坏交通设施案;12、破坏电力设备案;1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4、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案;15、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16、过失损坏电力设备案;17、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案;18、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案(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以及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19、劫持航空器案;20、劫持船只、汽车案;21、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22、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2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5、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案;26、走私武器、弹药案;27、走私核材料案;28、走私文物案;29、走私贵重金属案;30、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案;31、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案;32、走私固体废物案;33、故意杀人案;34、过失致人死亡案;35、故意伤害案;36、过失致人重伤案;37、强奸案;38、奸淫幼女案;39、强制狠亵、侮辱妇女案;40、狠亵儿童案;41、非法拘禁案;42、绑架案;43、拐卖妇女、儿童案;4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案;45、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案;46、诬告陷害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除外);47、非法搜查案(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48、非法侵入住宅案;49、侮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50、侵犯通信自由案;51、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案;52、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案;53、破坏选举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的除外);54、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告诉才处理的除外);55、重婚案;56、破坏军婚案;57、虐待案;58、遗弃案;59、拐骗儿童案;60、抢劫案;61、盗窃案;62、诈骗案;63、抢夺案;64、聚众哄抢案;65、敲诈勒索案;66、妨害公务案;67、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68、招摇撞骗案;69、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70、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71、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72、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案;73、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案;7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75、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案;76、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77、传授犯罪方法案;78、盗窃、侮辱尸体案;79、伪证案;80、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81、妨害作证案; 8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案;83、打击报复证人案;84、扰乱法庭秩序案;85、窝藏、包庇案;86、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案;8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88、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89、破坏监管秩序案(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0、脱逃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1、劫持被押解人员案;92、组织越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3、暴动越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 94、聚众持械劫狱案(指看守所、拘役所内发生的案件);95、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案;96、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案;97、倒卖文物案;98、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案;9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100、盗掘古人类化石、古瘠椎动物化石案;101、抢夺、窃取国有档案案;102、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案;10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104、非法持有毒品案;105、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案;106、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案;107、走私制毒物品案;108、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案;109、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110、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案;111、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案;112、强迫他人吸毒案;113、容留他人吸毒案;114、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115、阻碍军人执行职务案; 116、阻碍军事行动案;117、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案;118、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案;119、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120、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刑法和有关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管辖:(一)间谍案(刑法第110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二)贪污贿赂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渎职案(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规定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五)军人违反职责案(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六)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管辖范围一、一般管辖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二、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三、协商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四、指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五、级别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六、专属管辖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七、交叉管辖(公安及检察院)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八、公安机关和军队及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刑法和有关法律,除下列案件和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有公安机关管辖:(一)间谍案(刑法第110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管辖。
(二)贪污贿赂案(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渎职案(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案(刑法第248条规定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案(刑法第238条规定的)、刑讯逼供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暴力取证案(刑法第247条规定的)、报复陷害案(刑法第254条规定的)、非法搜查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侮辱、诽谤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侵占案(刑法第270条规定的),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四)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的下列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261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
(五)军人违反职责案(刑法分则第十章规定的),以及军队内部发生的其他刑事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权。(六)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最新公安机关管辖346种刑事案件统一罪名第一章 国内安全保卫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背叛国家罪二、分裂国家罪 三、煽动分裂国家罪 四、武装叛乱、暴乱罪 五、颠覆国家政权罪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七、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八、投敌叛变罪九、叛逃罪十、间谍罪十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十二、资敌罪十三、诽谤罪十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十五、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十六、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十七、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十八、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十九、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二十、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二十一、侮辱国旗、国徽罪二十二、侮辱国旗、国徽罪二十三、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二十四、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二十五、拒绝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二十六、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二十七、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第二章 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走私假币罪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四、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五、信息披露违规罪六、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七、虚假破产罪八、商业受贿罪九、商业行贿罪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十一、为亲友非法弁利罪十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十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十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十五、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十六、违背忠实义务罪十七、伪造货币罪十八、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十九、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 八十、挪用资金罪八十一、挪用特定款物罪第三章 刑事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放火罪二、决水罪三、爆炸罪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六、过失决水罪七、过失爆炸罪八、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九、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十、破坏交通工具罪十一、破坏交通设施罪十二、破坏电力设备罪十三、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十四、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十五、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十六、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十七、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十八、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十九、资助恐怖活动罪二十、劫持航空器罪……一百一十五、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一百一十六、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第四章 禁毒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非法持有毒品罪三、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四、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五、走私制毒物品罪六、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七、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九、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十、强迫他人吸毒罪十一、容留他人吸毒罪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五章 治安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五、丢失枪支不报罪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七、重大责任事故罪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九、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十、危险物品肇事罪十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十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十三、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十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十五、生产、销售假药罪十六、生产、销售劣药罪十七、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罪十八、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十九、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二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一百零一、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一百零二、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第六章 边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界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界三、偷越国(边)境罪四、破坏界碑、界桩罪第七章 消防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失火罪二、消防责任事故罪第八章 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一、交通肇事罪###刑法中有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相关的拘留权。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