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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好心律师帮帮忙(我的转让费该怎么办?)

  我于2010年7月从上家手头接了个门面,转让费1。8万(不包含货物)租金4800/年,并于今年3月份与房东签了2011-7-13到2012-7-13的合同(8000/年)。现在房东把房子卖了,新房东要求重新与他签2011-7-13到2012-7-13的合同(10000/年),然后原房东退我那8000元,并且不许转让(原来房东允许转)。
  可不让转让我的转让费不就泡汤了吗?我从上家接手时并不知道原房东要卖门面,不然我也不会接,这种情况的话我可以向上家要回转让费吗?(接手后不久不断有人来看房我才知道门面要卖)还有就是“买卖不破租凭”,我有权履行我与原房东的合同(8000/年)合同中写我可以转让,但要告知房东,不得私自转让(这是要必须房东同意才行吗?新房东不让我转让那我的转让费该怎么办呢?(转让费没有在合同中提起,交钱时上家也没写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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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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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可以要求新房东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2。如果原来的房东未事先告知要卖房,你可以其侵害了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原来的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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