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況,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全部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況,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不可抗力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紧急情况由于疾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木及时转托他人代理,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扩大损失的,属于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
默示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民事权利的要求,对方未用语言者文字明确表示意见,但其行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认定为默示。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不当得利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无因管理有法律规定或约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诉讼标的诉讼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诉权由诉讼的法律制度所确定,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审理的制度。
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审判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回避制度由法定的回避情形,回避的适用范围,申请回避和作出决定的程序等内容组成。诉讼代表人众多当事人的一方,推选出的代表,为维护本方的利益而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诉讼代表人代表本方当事人进行诉讼,不同于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是本案实体法律关系的主体,而不同于法定代表人和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为,并维护当事人利益的人。
举证责任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证据的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是谓证据的保全。诉讼期间简称期间,在民事诉讼中,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期限。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法院执行送达职务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对一定范围内的给付之诉,在作出判决之前,裁定一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立即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殊的诉讼制度。
起诉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的行为。起诉是原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活动,是艮事诉讼程序开始的前提。撤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宣告判决前,原告撤回起诉的一种诉讼行为。
是原告的权利,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缺席判决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仅就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査核实未到庭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和证据后,依法作出的判决。
无效判决又称除权判决。是指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无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作出的宣告已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判决。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