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此小区有业主委员会,并且同意聘用“看门的”,那么,业主就需要支付相关的物业管理费。个别的业主不交相关的物业管理费,那么物业公司有权对此业主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如果此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同意聘用“看门的”,也就是不同意聘用此物业公司,当然,就可以不交相关的物业管理费。
如果此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并且“业主不同意用看门的”,那么,“看门的”可以不承担此业主的任何安全方面的服务义务,不可以强行收取相关费用。否则此物业公司具有侵犯公民自由权的嫌疑。
就如同买卖关系中的“强买强卖”。但是有一点必须说明:如果
其他业主都同意聘用“看门的”,并且交付相关费用,至于一位业主或者极少数业主不同意,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具有“搭便车”的性质。 因为小区的安全防护是全方位的,是小区的公共服务。
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不可能也不允许存在安全防护缺失或容留“死角”!因此,业主交纳相关的管理费用,是理所当然的(尽管你不同意用“看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