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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父母是香港居民的大陆子女是否可以申请去香港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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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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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条件   (一)港澳单程   1、夫妻团聚类:夫妻一方定居港澳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18周岁的子女)。   2、子女照顾父母类:内地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其父母双方均定居港澳、均年满60周岁且在港澳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
     3、父母投靠子女类:内地父母年满60周岁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18周岁以上子女。     4、子女投靠父母类:内地子女未满18周岁,需要投靠定居港澳的父母。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跟申请人出生时已满七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满七年后,因多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三)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申请人在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于2001年11月1日以前(含当日,下同)取得澳门居民身份时未满14周岁(含生日当天,下同),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9年12月1日仍定居澳门,可以申请前往澳门定居与父母团聚。
  具体有下列两种情形:   1、申请人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持有首次发证日期为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首次发证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2、申请人持有澳门特区政府身份证明局(以下简称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证明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现持有澳门居民身份证,且以其亲生父亲或者母亲取得澳门居民身份当日计算,申请人未满14周岁。
       (四)持《入境许可证》单程前往香港   申请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永久居留权已经香港入境处核实,获签发《入境许可证》。   所需材料   (一)港澳单程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单程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还应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证件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港澳定居的意见。
     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如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需同时交验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4、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5、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夫妻团聚类:交验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此段婚姻育有亲生子女的还须交验子女身份证明及出生证明。
    偕行的子女还须交验出生证明及内地父或母的身份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子女照顾父母类:交验子女出生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父母在港澳无子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受理申请时填写《声明书》。
  内地有兄弟姐妹的,还提供兄弟姐妹商议由谁去照顾父母的协议书,交验所有兄弟姐妹的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父母投靠子女类:交验子女出生证明或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提交父母内地确无子女的证明,受理申请时填写《声明书》,如港澳有多名子女,还需提供其他子女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4)子女投靠父母类:交验子女出生证明、父母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并提交复印件。     6、父母已离异的未满18周岁子女,须提交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
  父或母已死亡的,须提交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   7、子女照顾父母类、父母投靠子女类、子女投靠父母类这三种类别中的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或婚前生育的或系非婚生子女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规格:48mm×33mm),填写《DNA检测申请书》。
       8、收养子女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   9、受理申请时填写《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   10、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以下简称“永居子女”)   1、香港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一式两份(粉红色和白色),澳门永居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每份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和港澳关系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及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2张。
    (“永居子女”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B5纸)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3、交验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4、申请人父母一方在内地的,交验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5、交验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6、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7、父母已离异的未满18周岁子女,须交验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对其具有抚养权的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父或母已死亡的,须交验父或母的死亡证明书并提交复印件两份。
     8、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婚前生育、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填写《DNA检测申请书》。
       9、受理时填写《同意书》、《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   10、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澳门居民在内地超龄子女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和澳门关系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和澳门关系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澳门超龄子女类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交验在澳门的亲生父亲或者母亲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
  如属申请条件第二种情形的,还须提交澳门身份证明局出具的证明书。   4、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亲生父母的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7、子女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婚前生育、非婚生子女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作DNA测试的,须另提交子女、父母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和三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各一张,填写《DNA检测申请书》。
       8、受理申请时填写《港澳关系人地址、电话信息表》。   9、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持《入境许可证》单程前往香港   1、提交填写完整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申请表上贴有申请人的近期正面免冠蓝底彩色光学照片1张;提交申请人的《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码照片回执》。
    (持入境证类申请提交的复印件统一用A4纸)   2、交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   3、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入境事务处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4、交验出生证明或者出生公证,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亲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6、提交香港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如有香港亲属需提供)   7、申请人系出入境登记备案人员的,需按人事管理权限提交单位意见。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     注意事项   (一)《前往港澳通行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
     (二)符合多种定居申请条件的内地居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条件申请。   (三)所有赴澳门的单程申请以及收养子女赴香港单程申请,须备齐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四)按省公安厅规范要求,必须两次面见赴港澳定居申请人及其港澳关系人,现场采集合照。
    在受理港澳定居申请时首次面见,在办理出境手续时第二次面见。第二次面见后申请人须在预约时间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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