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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录像,有证据,有证人,派出所为什么迟迟不处理

补充 : 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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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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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的报案应当及时处理,秉公执法,如果确有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作为的,可向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投诉。具体规定如下 :  《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
    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控告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认为警方不作为,请向该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警务督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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