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规定人职前领结婚证的不得享受婚假是否合法?
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婚假的权利,但有关条文只对婚假天数作了规定,对于休假的具体细节没有作出过多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劳动者在A公司任职时领取了结婚证,但因种种原因没有休婚假,随后其从A公司离职进人B公司,能否在B公司享受婚假待遇呢?对于此问题的解读,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假的权利,只要劳动者领取了结婚证的就应当享受法定的婚假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对此限定前提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就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人职前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能享受婚假...全部
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劳动者享有婚假的权利,但有关条文只对婚假天数作了规定,对于休假的具体细节没有作出过多的规定,因此对于一些具体问题,往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比如,劳动者在A公司任职时领取了结婚证,但因种种原因没有休婚假,随后其从A公司离职进人B公司,能否在B公司享受婚假待遇呢?对于此问题的解读,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有婚假的权利,只要劳动者领取了结婚证的就应当享受法定的婚假待遇,用人单位不能对此限定前提条件;第二种观点认为,既然法律法规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就应当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人职前领取结婚证的员工不能享受婚假的,劳动者应当遵守。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在于:首先,从立法本意来看,法律保护的应当是婚假事实发生时员工享有婚假的权利,而婚假事实的直接体现就是领取结婚证,因此,婚假事实发生在哪个用人单位,劳动者就应向哪个单位申请休假。
其次,婚假虽然是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的义务,但由于婚假的安排将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在法律法规限度范围内赋予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权,而不能只强调劳动者的权利忽略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
最后,如果劳动者在入职前已经领取结婚证的,相当于入职时是已婚,如果允许已婚的劳动者继续享受婚假,则意味着理论上已婚的劳动者可以重复享受婚假,这显然与立法本意是不相符的。因此,笔者倾向于认为,对于入职前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的劳动者,在规章制度有规定或者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予婚假。
实践当中,不少用人单位还会规定员工应在领取结婚证后的一段时间内休完婚假,否则视为放弃。对于该规定是否合理同样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基于同样的道理,既然法律法规对此未作出规定,则应赋予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权,允许用人单位对婚假的有效期作出限定。
当然,该限定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践当中规定一年内或者半年内休完的居多,一般也符合正常的休假需求,应当得到认可。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