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
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 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根据《信访条例》第16条、第17条、第18 条的规定,信访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1)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其中信访人提出投诉请 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2)采用口头形式提出信访,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 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通过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 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 予受理。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 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 数不得超过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