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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修改员工病假工资标准,需要和员工协商吗?

  李女士在劳动合同到期的前两天病倒了,一直在家休假,2006年春节过后,李女士发现单位没有足额发放自己1、2月份的病假工资。原来,在年初时,公司就修改并在公告栏发布了新的《员工手册》,新《员工手册》规定,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十天的,病假工资待遇按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该《员工手册》生效日期为2006年1月1日,以前的公司政策、规章制度等与新《员工手册》内容不一致的,按新《员工手册》内容执行。
  而李女士在进公司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作为合同附加条款的《员工手册》规定的员工病假工资是其病假前月工资的75%(高过新《员工手册》中执行的政府标准)。李女士认为,旧的《员工手册》中的所有条款都是双方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公司实行新的《员工手册》不能更改自己和公司的劳动合同的约定。
   。

全部回答

2016-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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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经审理后认为,旧《员工手册》规定的事项经过员工签字确认后,就成为了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双方必须要按约定履行。本案中,虽然用人单位新的《员工手册》已经公示生效,并且对该公司其他员工都有效,但是由于该《员工手册》并没有经过李女士签字确认,因此关于病假工资的规定,双方仍然应该按照旧的《员工手册》执行,最终支持了李女士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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