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获取工伤事故赔偿?
我们国家从保障发展的大局出发,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相继制定了有关工伤保障的法律、法规,进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对于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法律的规定仅仅是为保障权利和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究竟如何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是劳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深感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由于不懂法而丧失法律保护机会的情况不在少数,作为法官我们深感责任的重大。 我们对现阶段工伤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在,就结合司法实践对劳动者工伤后的索赔问题谈以下几点建议,企盼我...全部
我们国家从保障发展的大局出发,为了切实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健康权,相继制定了有关工伤保障的法律、法规,进而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这对于受到事故伤害的劳动者来说无疑是“雪中送炭”。
法律的规定仅仅是为保障权利和解决问题提供一种有效的途径,究竟如何把“纸上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是劳动者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深感劳动者法律知识的欠缺,由于不懂法而丧失法律保护机会的情况不在少数,作为法官我们深感责任的重大。
我们对现阶段工伤法律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现在,就结合司法实践对劳动者工伤后的索赔问题谈以下几点建议,企盼我们所做的这些对伤者合法权利的维护能有所裨益。 第一,劳动者工作时,应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规定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是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主要社会关系之一,也就是说,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不一定只产生劳动关系,除了劳动关系外还会产生其他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雇佣关系和承揽合同关系,这三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相应的三种不同的法律后果与责任。
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法,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所以其保护具有倾向性,只有合法的劳动关系才受劳动法保护。而对于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保护则不具有这种立法价值倾向。
所以,为了实现法律对劳动者权利的特殊维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要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只有这样才能享受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 从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角度来讲,只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起合法的劳动关系,才能使伤者切实根据法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是工伤事故索赔的基本法律规范,而《工伤保险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条例在对工伤的认定情形作出规定时也是应用了“职工”的概念。
根据法律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这样来讲,要想得到法律的倾向性保护首先应与用人单位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二,事故发生后,受伤职工应及时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
为切实实现劳动者的工伤救济权,《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工伤认定是工伤保险赔偿的第一步,也是工伤保险赔偿必经之路,只有对职工伤害性质予以依法认定之后,才可能出现“工伤”赔偿问题。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申请对工伤性质予以确认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权归属于行政机关,也就是说,只有劳动行政部门才具有工伤性质的决定权,没有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其他机关无权依工伤待遇予以处理。所以,劳动者在遭遇事故伤害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索赔,任何违反程序的行为都会给自己的索赔带来障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进行,超过认定期限将丧失依法予以认定的机会,所以,工伤事故发生后,劳动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索赔,特别注意程序中的时限性规定,这是权利获得法律保障所必须的。
第三,劳动者在工伤索赔过程中遇到有争议事项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 由于分析问题的思路和视角不同,同一问题相关单位和个人也会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工伤事故赔偿过程中就会产生争议,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程序法规定了相关争议的解决途径,我们经过分析和总结得出以下救济手段: 首先,对于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用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可以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行政复议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不得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对于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权利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时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其次,对于鉴定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应当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这是由劳动能力鉴定的技术性较强所决定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需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
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对于鉴定结论不服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再次,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落实问题产生争议时,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的,其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应遵循先仲裁后诉讼的规则,也就是说,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产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这里的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不经仲裁程序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后,工伤职工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时,必须先经行政复议后才能诉讼。社保机构核定工伤待遇是履行国家职权的行为,所以此时的争议性质是行政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必须首先依法进行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使受伤劳动者明晰不同阶段的救济途径,我们把工伤事故索赔过程图表化,受伤职工可以依据图表选择救济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应诉讼程序法之规定,工伤事故索赔的具体途径可以简化如下: 第四,工伤索赔过程中,劳动者应充分注意法律的时效性规定,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受法律保护的机会。
为了避免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在救济过程中规定了若干时间上的限制,所以,在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受伤职工应当充分注意各个阶段关于时限的规定: 首先,工伤认定中的时间限制。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间依申请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详言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其期限的起止时间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
其次,行政复议中的时间限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受法律的保护,时间的起算点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同时,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述期间的,申请期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再次,行政诉讼中的时间限制。 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不服行政复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限为15日。 最后,工伤事故赔偿中劳动争议处理的时限规定。
对于工伤认定之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而言,必须先进行仲裁,对于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此时的仲裁和民事诉讼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工伤索赔的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还是有待提高的,面对伤害劳动者应当有维权意识,学会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劳动法的精神得以实现。
同时,在发生事故之前,劳动者也要有风险防范意识,杜绝工伤事故危险的发生,预防危害的发生是权利维护的最好途径。知法懂法继而才能用法,我们希广大劳动者提高自身公民的法律意识,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观,在不幸发生以后能运用法律的力量切实保护个人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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