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局收取门面税正确吗?
你好,发给你某地的征收文件,你看看是不是一回事:
关于下发《三道岭地税局门面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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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在三道岭矿区范围内出租房产、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全部
你好,发给你某地的征收文件,你看看是不是一回事:
关于下发《三道岭地税局门面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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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门面房出租房产的税收征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在三道岭矿区范围内出租房产、自有房屋用于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应税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产所有权人(个人)为房产出租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房产所有权人不在三道岭矿区范围内常住的,由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缴纳相关税费。
房产承租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租赁合同等,并协助地税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取得联系。
如不能提供上述情况或提供情况不实,造成税务机关与房产所有权人(使用人或房产代管人)无法取得联系的,由承租人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第四条 对个人出租(自用)房产的税收征收采用按实征收、核定征收两种方式。
(一)对来我局大厅新办业户按照租赁合同,采用按实征收,一次性由承租人代为缴纳当年的房产税。
(二)对承租人按无租使用以及自用人无法提供真实的房产原值情况,实行核定征收。
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对个人房产出租、自用的信息采集工作,需建立长效机制,分阶段、分区域全面采集个人各类用房的信息,包括房主和承租(使用)人的姓名、身份证、联系电话、房产地址、面积、房产原值、出租租金等情况,逐步全面建全个人房产信息,并将收集后的信息及时传递税务登记岗更新。
第六条 税收管理员要根据台账登记的信息,对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第七条 加强与当地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系,通过部门出租房产管理信息共享,做好出租(自用)房产税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纳税人取得租金收入等经济利益,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个人出租房产应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第九条 个人出租房产的纳税期限。
(一)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按月收取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申报缴纳;
(二)纳税人根据租赁合同一次性收取数月(年)租金的,在收取租金的次月10日前一次性申报缴纳;
(三)对未提供房产租赁合同等纳税资料,实行核定征收的,按月计征。
(四)个人自由房产用于生产经济用途的,申报期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
第十条 个人出租(自用)房产的催报催缴和强制执行。
申报征收期结束后,个体税收管理员要及时查询未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费款的纳税人,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
七个工作日内经催报催缴的纳税人仍未申报缴纳的,按规定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和《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限期在十日内申报缴纳。纳税人限期内仍不申报缴纳的,按规定程序组织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核实报告,经局办公会议讨论,采取相应措施,直至提请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三道岭地税局解释,自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