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否因员工“自动离职”而自动解除?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所谓“自动离职”的处理方式,就是如果有员工不辞而别即不办理辞职手续而长期不来上班的情形时,即作“自动离职”处理。一般在单位内部贴出通告,通知称“某某员工因自动离职,从某年某月某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等,慎重的还会书面通知客户甚至在报纸上广而告之。 问题是,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吗?答案是否定的。需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解除的条文从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没有一个条款中提到自动离职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所以,当出现员工自动离职时,由于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全部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所谓“自动离职”的处理方式,就是如果有员工不辞而别即不办理辞职手续而长期不来上班的情形时,即作“自动离职”处理。一般在单位内部贴出通告,通知称“某某员工因自动离职,从某年某月某日起不再属于我司员工”等,慎重的还会书面通知客户甚至在报纸上广而告之。
问题是,员工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吗?答案是否定的。需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关于解除的条文从第三十六条到第四十一条,没有一个条款中提到自动离职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所以,当出现员工自动离职时,由于员工没有办理请假或辞职的合法手续,公司完全可以作旷工处理,旷工天数达到可以解除合同的严重程度时,可按严重违纪作出解除决定,并将解除通知送达员工方为有效。
按前述的做法,员工自动离职单位一纸通知了事,由于单位没有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且也没有依法送达劳动者,导致双方的劳动关系没有解除,长期处于不提供劳动不发放报酬却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并不会改变这种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送达的法律后果,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只有穷尽所有的送达程序均无法送达时,单位才能通过报纸公告的形式通知员工。
因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下面这样的情形:情形一,员工不辞而别一年后,找回单位,不是要求继续上班,而是要求单位补交这一年的社保,理由是“我虽没提供劳动,你也没有合法解除我的劳动关系,而只要劳动关系存在,单位就有依法为我缴纳社会保险的责任”;情形二,某公司员工甲因不满现状,没有通知单位和家里就不辞而别,外出游玩一个月后再重新去找工作,在找工作的途中因交通事故身亡,家属处理完后事找到公司,要求单位支付非因工死亡的待遇,理由也是公司没有合法解除甲的劳动合同,甲还是公司的员工,因此公司必须支付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由此可见,对于很多不辞而别的员工,单位不能掉以轻心,一定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才可以最大限度规避法律风险。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