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1954年中共有哪些的治国措施
1月11日——绥远省在归绥(呼和浩特)市举行一届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消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决议。
1月28日——政务院第二百零四次会议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消绥远省建制的报告》。
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委党组向中共中央作《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是否宣传及如何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问题的意见》的报告。中共中央对该意见批复同意。
2月1日——政务院批复新疆省人民政府,同意更改歧视少数民族的地名的决定。 决定将“迪化”市改为“乌鲁木齐”市;“迪化”县改为“乌鲁木齐”县;“迪化”专区改为“乌鲁木齐”...全部
1月11日——绥远省在归绥(呼和浩特)市举行一届三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撤消绥远省建制,统一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的决议。
1月28日——政务院第二百零四次会议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绥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绥远省划归内蒙古自治区并撤消绥远省建制的报告》。
1月——中共中央统战部和中央民委党组向中共中央作《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是否宣传及如何宣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问题的意见》的报告。中共中央对该意见批复同意。
2月1日——政务院批复新疆省人民政府,同意更改歧视少数民族的地名的决定。
决定将“迪化”市改为“乌鲁木齐”市;“迪化”县改为“乌鲁木齐”县;“迪化”专区改为“乌鲁木齐”专区;“乾德”县改为“米泉”县;“孚远”县改为“吉木萨尔”县;“绥来”县改为“玛纳斯”县;“景化”县改为“呼图壁”县;“承化”县改为“阿勒泰”县;“镇西”县改为“巴里坤”县;“巩哈”县改为“尼勒克”县;“阿山”专区改为“阿勒泰”专区。
3月12日——中共中央批转西南局对西南局民委关于西南区1953年在少数民族地区无偿发放农具的经验初步总结。
3月——中央民委召开北京、天津两市和河北、河南、山东三省民族工作座谈会,研究这些杂散居地区回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产生了《中央民委党组关于回民生产生活问题的报告》 。
5月20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七次会议,批准刘格平作的《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1953年的几项主要工作和1954年工作要点报告》、罗常培作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民族语言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帮助尚无文字的民族创立文字问题的报告》。
6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大区一级行政机构和合并若干省市建制的决定》公布。
6月28日——中国与印度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提出了“互相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7月23日——教育部就甘肃临潭初中增设藏文课程的问题批复西北教育局:民族学校必须设置民族语文课程。 广西桂西壮族自治区壮族文字研究指导委员会成立。覃应机(壮族)任主任委员。
8月6日——云南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更改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地名的决议。
13日,经内务部批准,“缅宁”县改为“临沧县;”“蒙化”县改为“巍山”县;“顺宁”县改为“凤庆”县;“镇南”县改为“南华”县;“平彝”县改为“富源”县。
9月5日——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关于中央林业调查队违犯民族政策的批示。
指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必须坚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原则。
10月18日——中共中央批转新疆乌恰县委关于试办牧区“巴扎”(集市)的报告。指出:牧业区生产的发展,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有赖于贸易工作的开展和物资交流的加强。
10月——中共中央批发《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
11月1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命令:任命汪锋、刘春、韦国清(壮族)、萨空了(蒙古族)、杨静仁(回族)为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12月31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颁布并实施。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