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扶持新型职业农民受到重视?
由于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尚处于探索期,措施之间的联动性尚 不明显。因此,以创新的理念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体系十分必要, 这个制度体系应该包括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社会支持等诸多方面,应该体现全 面、实用、良性互动的特质,唯有如此,才能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稳 定、持续和长效的制度体系。 制定好政策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先决条件。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代表着我 国未来农业经营的方向,其重要意义有两个: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经营 农业特别是种粮的主体力量,要用其来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二是新型 ...全部
由于目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尚处于探索期,措施之间的联动性尚 不明显。因此,以创新的理念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制度体系十分必要, 这个制度体系应该包括政策支持、财政支持、社会支持等诸多方面,应该体现全 面、实用、良性互动的特质,唯有如此,才能使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稳 定、持续和长效的制度体系。
制定好政策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先决条件。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代表着我 国未来农业经营的方向,其重要意义有两个: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未来经营 农业特别是种粮的主体力量,要用其来解决未来“谁来种地”的问题;二是新型 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现代农业的主体力量,能解决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问 题。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2014年2月,农 业部下发了关于《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安徽、浙江、重庆等9 个省(市)也下发了指导家庭农场发展的文件,一些县市成立了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指导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应的扶持服务机 构。
国家层面已经有了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框架性政策,但有些环节还需要 细化,包括出台专门针对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的扶持政策,明确新型农业经营主 体的概念和内涵、认定标准、发展目标、推进措施等。财政支持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的保障前提。
当然,此处的 财政是“大财政”的概念。既包括财政补贴、项目资金安排等“纯财政”内容, 也包括了金融、保险、税收等广义的“钱的概念”。既然是钱的概念,就必须要 清清楚楚,比如,财政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多少?支持在什么环节? 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新型主体应该如何区别对待?新增农业补贴要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倾斜,怎么倾斜?倾斜多少,等?这些都有待于进一 步细化。
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下发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 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在金融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细化和落实上做了 有益的尝试。各部门和各地类似的做法还应该尝试更多。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构建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体系时不可或缺的 重要组成部分,各相关部门应该把自己业务范围内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行 动,融入到大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之中,以形成合力。
狭义的农业服务体系一 般指的是常规农业生产的常规服务,如农机作业服务、病虫害统防统治、水利服 务等。此外,也有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发挥自己部门的优势,为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专门设计了有针对性的服务行动,如我国气象局与农业部合作推出的 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气象服务行动、科技部推出的科技特派员联合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而进行的科技创业活动等。
这些服务对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都 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下一步,这些服务将更加需要建立一种有机联系,更加 需要融合,以使服务的效果最大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随着我国农业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逐步形成的新 生事物。
截至2012年底,我国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农户超过287万户,家庭农 场超过87万个。截至目前,全国约1/4的承包地主要流转到种粮大户和家庭农场 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手里。同时也正因其为新生事物,对其服务也成为了一个新 课题,在扶持服务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更是新上加新的新课题。
但 这是一个方向,只有建立起了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从根本上保障对新型农 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保证我国农业经济能够朝着健康、稳定、增量、高效的方向 发展。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