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 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 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 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为。 理解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行政强 制措施是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物理性特点,但不能理解为一 类事实行为,不仅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手段和方法。(2)行政 强制措施是一类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 的最终处分。 暂时性控制是行政强制措施依附性特点的体现,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而只是暂 时限制。如没收...全部
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 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 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 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 行为。
理解行政强制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行政强 制措施是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物理性特点,但不能理解为一 类事实行为,不仅是一种物理意义上的手段和方法。(2)行政 强制措施是一类暂时性控制措施,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 的最终处分。
暂时性控制是行政强制措施依附性特点的体现,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是对当事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剥夺,而只是暂 时限制。如没收是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剥夺,但查封、扣押并不 改变财产的所有权。剥夺和限制有时难以区分,如限制人身自 由,剥夺也是限制,限制也是剥夺,这时要划清行政强制措施概 念,应当从时间入手,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时间 相对要短得多,这也体现了其暂时性的特点。
这个特点在立法 时也得到了遵循,坚持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能太长。(3)行 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便于行政决定的作出或者行政目的的实现, 不能作为制裁手段。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 生、控制危险扩大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前提,由此可以看出, 行政强制措施要么是为维护行政秩序,将“场面控制住”,对违 法行为予以当场制止,避免危害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此时行政 强制措施作为物理性措施并没有制裁性;要么是为了防止证据 毁损,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以便之后作出行政决定。
在实践 中,要防止两种倾向:一是将行政强制措施作为逼迫当事人履行 罚款等行政决定的手段,这与行政强制措施的特点不符。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 行手段,包括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一些强制执行措施。
二是 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制裁性,体现为期限较短,行政机关不能将行 政强制措施当成行政处罚。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2款中对于行政 强制措施的界定,其中“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 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四类情形主要是为揭示行政强 制措施的特点,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提供指引,而不是普遍授 权,不能作为实施的直接依据,行政机关不能直接依据本条规定 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据 本法有关设定权的规定,有单行法律、法规的依据。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