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姐姐协议离婚
很简单,从这个孩子成年那一天起,他就不再需要其他人监护,就可以全权处理自己名下的财产。也就是说,这个孩子从成年那一天起,就有权把您姐姐和前姐夫都赶出他们居住的房子。您姐姐和姐夫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永远居住权”根本没用,因为房产既然已经不再属于他们,他们就没有权力决定房产的使用和处置。 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权力决定别人的财产怎样使用或处理。
而且,您的姐姐和姐夫的这种做法,看似为了给孩子补偿和保障,实际上会助长孩子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心理,很有可能会害了孩子一辈子。
所以,您的姐姐和姐夫的做法有可能同时既害自己又害孩子,非常不聪明。
其实,明智一些的办法不仅有,而且很简单。给您两个解决办...全部
很简单,从这个孩子成年那一天起,他就不再需要其他人监护,就可以全权处理自己名下的财产。也就是说,这个孩子从成年那一天起,就有权把您姐姐和前姐夫都赶出他们居住的房子。您姐姐和姐夫在离婚协议中规定的“永远居住权”根本没用,因为房产既然已经不再属于他们,他们就没有权力决定房产的使用和处置。
也就是说,他们没有权力决定别人的财产怎样使用或处理。
而且,您的姐姐和姐夫的这种做法,看似为了给孩子补偿和保障,实际上会助长孩子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心理,很有可能会害了孩子一辈子。
所以,您的姐姐和姐夫的做法有可能同时既害自己又害孩子,非常不聪明。
其实,明智一些的办法不仅有,而且很简单。给您两个解决办法建议,供您姐姐和姐夫选择。
建议一:在离婚协议中规定:您的姐姐和姐夫分别拥有两套房产中的一套,在他们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去世后,他们的婚生子(或婚生女)是这两套房产的唯一遗产继承人。
建议最好附加一个条件,即“在他们的婚生子(或婚生女)尽到应尽的赡养义务的情况下”。
建议二:在离婚协议中规定:您的姐姐和姐夫分别把他们婚生的这个孩子做为各自名下房产的共有人进行登记。也就是,这两套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一套是您姐姐和这个孩子,另一套是您姐夫和这个孩子。
并同时在离婚协议中写入“建议一”的条款。
无论采用哪一个办法,如果能把离婚协议做一下公证当然最好。但只是为万一有纠纷时方便一些,并非必须,因为婚姻登记机关会留一份离婚协议。
我个人以为,“建议一”对孩子将来成长为一个心智健全、健康的人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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