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使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及条款有哪些?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36条,涉及劳动争议案件诸多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将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条款就是一大新亮点。 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全部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的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共36条,涉及劳动争议案件诸多新的社会热点问题,如,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将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条款就是一大新亮点。
该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扩大了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规定以下情形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一、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付劳动者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三、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销医疗费用、给付工伤待遇;四、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
而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纠纷、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发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异议纠纷等则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 对于劳动者普遍关注的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给予补偿的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劳动者请求给予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 劳动关系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出台新的司法解释很有必要。而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征求意见稿一公布就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在本刊接到的来电中,读者在对一些条款拍手称好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疑问和异议,我们将主要问题罗列如下,欢迎更多读者参与本刊和东广、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律服务中心共同主办的讨论,发表你的意见。
条款:第三条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四)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 疑问:现有《劳动法》是十年前制订的,用工主体资格规定较窄。而现在的经营主体多元化,出现了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经营主体,在这些机构工作的人员如何保护? 条款:第四条不符合《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用工主体因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发生的下列纠纷,应当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二)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四)提供劳务的劳动者与建筑施工或者其他劳务使用人之间的纠纷; 疑问:如果将个体工匠、建筑施工包工头等的雇佣列为个人雇佣,广大民工的利益如何保护?企业主恶意个人雇佣,是否为规避劳动法提供了可乘之机? 条款: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义务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以劳务派遣单位为被告;接受服务的单位直接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以及履行其他给付义务的,因拖欠、克扣劳动报酬等发生的纠纷,可以接受服务的单位为第三人。
疑问:现在有很多企业通过劳务公司派遣的方式规避劳动关系,是否应考虑加重实际用工单位的责任,列为共同被告? 条款:第十九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业务培训等提高劳动者技能的事项、服务期限以及违约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退赔培训费用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疑问:如果劳动者已完成了大部分的服务期合同约定,是否还要退赔全部培训费,这样是否公平? 条款: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视为双方同意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已经形成的劳动关系,按照事实劳动关系处理。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前款情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如果经济补偿金只按照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算,那1996年前的商调前的工龄是否不算? 条款:第三十三条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双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