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的自律义务有哪些?
食品经营者的自律义务:
一、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全部
食品经营者的自律义务:
一、为加强流通领域食品质量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流通领域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三、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四、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官和内在质量进行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㈡成分或者配料表;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㈣保质期;㈤产品标准代号;㈥贮存条件;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㈧生产许可证编号;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五、食品经营者禁止购进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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