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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吗?

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的,可以认定为抽逃出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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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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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公司股东通过违法的形式进行抽逃出资行为,会影响到公司总体资产的运营,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也相应地损害到公司债权人债权可实现的担保范围,所以在发现股东有法律认定行为情况下,公司、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对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认定,法律主要规定有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或者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 这些行为的共性是股东利用不正当的财务账目或者关联交易将自己的出资转移出公司的可控范围,实现抽逃的目的,这是法律所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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