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肽类激素进口许可证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许可证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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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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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包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单位应当向国家食品药 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报送以下资料。 一、 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一) 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 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 《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四) 进口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 者备案登记表》、《组织代码证书》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进口本企业所需原料药和制剂中 间体(包括境内分包装用制剂),应当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五) 出口单位如为该药品的销售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出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二、 教学、科研等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 (一) 特殊药品进口申请表。
   (二) 购货合同或者订单复印件。 (三) 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药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公证 文书及其中文译本(标准品、对照品进口可不提供)。   (四) 出口单位如为该药品的销售代理公司,还需提供出口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 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五) 国内使用单位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药品使用数量的测算依据以及使用单位出 具的合法使用和管理该药品的保证函。 (六) 相应科研项目的批准文件或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 委托其他进口单位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和代理进口单位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组 织代码证书》复印件。
   上述各类复印件应当加盖进口单位公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决定 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口的决定。
  对同意进口的,发给特殊 药品《进口准许证》。对不予受理或者不同意进口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进口供临床使用的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取得《特殊药品进口准许证》后,在办 理进口备案、报关和口岸检验手续时,应按照《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 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4号令)中有关麻醉、精神药品的要求办理。
    教学、 科研等使用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的进口,可以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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