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自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
人事经理存在双重身份,一方面,人事经理在对其他员工时属于用人单位的代表,一般由其代表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由其负责劳动合同的保管工作;另一方面,人事经理在面对公司时又是一位员工,其也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劳动者的义务。 如果人事经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呢?这个问题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全部
人事经理存在双重身份,一方面,人事经理在对其他员工时属于用人单位的代表,一般由其代表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由其负责劳动合同的保管工作;另一方面,人事经理在面对公司时又是一位员工,其也享有劳动者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劳动者的义务。
如果人事经理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责任呢?这个问题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经常碰到。《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显然,上述条款并没有对人事经理作出例外的规定。因此,纯粹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在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二倍工资的问题上,人事经理和其他员工并没有什么不同。
但是基于人事经理的特殊身份,有一种观点认为人事经理具有劳动法律相关的专业知识,并且肩负着与所有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保管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若人事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本身未履行自己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责,甚至存有故意损害用人单位,谋取自己利益的嫌疑,若支持人事经理自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主张的二倍工资,并不合理,也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应该说,上面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从立法本意来说,书面劳动合同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另一方面是能够明确用人单位和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因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从而导致劳动者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案例比比皆是,最终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合同法》通过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增加关于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规定,目的就是为了解决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法律并没有对人事经理这类特殊人群进行特别的区分,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规定也不例外。
更重要的是,用人单位实际上完全可以通过加强管理的方式避免此类法律风险,如规定人事经理的合同不由其自己保管,而应当由其上级或由总经理保管等。因此,我们认为,人事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应当依法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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