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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

为什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并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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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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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房屋拆 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中,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是非常 重要的特点之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 政府不能像过去一样,直接作为市场关系的主体参与到市场 活动中去,不能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同时,从本质上 讲,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应当属于民事关系,即拆迁人取 得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则从拆迁人 处取得安置补偿。
  在拆迁活动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处 在裁判者和管理者的角度,应当通过市场手段进行管理监 督,而不能挽起袖子,亲自上阵。 同时,从公正地处理拆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来 看,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也应当处在一个独立的地位对拆迁活 动进行管理。
    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充当了拆迁人,实际上 就成为了拆迁活动市场关系的主体,政府作为行政管理方, 必然处于有利地位,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将不可能公正地保 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同样,如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接受委托 成为了拆迁单位,就有可能为了完成拆迁活动,利用自己的最新拆迁、钲地法律实用闷答有利地位,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  因此,《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条例》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 受拆迁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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