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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我们应注意哪些情形?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 贪污罪,实践中我们应注意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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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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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应注意区分两种情形: 一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超过了核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将预算外资金用于发放奖金;或者行为人隐瞒财政收人预算, 擅自将预算内资金转变为预算外资金;或者行为人擅自将预算外资 金转变为非财务机构管理、账外设账并将之用于奖金、津贴发放,构 成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
     二是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来说,如果所发放的财物是公司、企业 不能自主支配的,或者是行为人非法截留应当上缴的资产,应认定 该财物属于国有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 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 人分配利润。
  国家从国有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属于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公司、企业在未按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分配利润以及上缴“企 业三金”前,国家有权依法取得公司、企业的利润,此时公司、企业的 资产并非纯属其可自主支配的财产。
   因此,前述单位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 定,将这些应列入上缴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收益, 进行不正当、不合法聚敛形成“小金库”,这些资金均属违规资金,都 要进行清理和检查,上缴国家。
    并且对私设“小金库”行为情节严重 的,必须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交由纪检 监察部门处理;对于单位私分“小金库”的行为,除不符合十万元“数 额较大”的情形或国有单位将收取的回扣、好处费设“小金库”私分, 数额达到构罪标准的,应以单位受贿罪追究的除外,应一律以私分 国有资产罪论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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