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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成立善意取得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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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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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 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后,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 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由此可知,要想主张善意取得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 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
  主观上是善意,是指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的规定,这里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动产法律行为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当事人以《物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交付动产的,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关转让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协议生效时为动产交付之时。
    如果法律对设立不动产、动产物权有其他规定,那么就按法律规定的时间认定权利人是否为善意。 (2) 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让。所谓“合理的价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的规定是指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无偿方式取得的财产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3) 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对此做了明确规定,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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