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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需要向法院缴纳一些什么费用?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需要向法院缴纳一些什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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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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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申请执行以及强制执行过程中,主要涉及的费用包括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 实际支出的费用两种。下面我们首先介绍申请执行费。 诉讼费是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
  诉讼费用制度的设 立,可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一定程度上也防止民事主体滥诉,防止司法资源的 浪费。  申请执行费便是诉讼费中的一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 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 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以及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应当交 纳申请费。
  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 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申请费分别按 照下列标准交纳:一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 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 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 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4款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 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 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 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 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 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  未参加登记的权 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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