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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劳动合同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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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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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与民法的关系不仅在于前者与后者的渊源关系,还在于二者现存的共同点。在签订合同时二者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合同无效 的条件都包含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 合同的情形;二者都规定了赔偿损失的办法。
  但是二者还是存在诸多不同点,主要表现在:(1)二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民法调整的社会关 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尽管这类关系在个别情形下与劳动合同相关,如加工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但它并不具备劳 动合同关系应有的特征。
  (2)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双方均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或者一方是法人(其他组 织),一方是自然人;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只能是 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作为劳动者一方的自然人,还必须年满16周岁,并且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而作为民事主体则可以是年满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即使是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也可 以由其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但劳动行为是不能代理的。
  民事法律关系 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既具有法律地位的平等性,又具有实现这种关系的隶属性。  民事法律关系的实现过 程中,不要求自然人一方遵守法人(其他组织)一方的内部规章和纪 律;而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实现过程中,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和各项劳动纪律。
  民事关系通常只涉及当事人自身的权利与义 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也主要限于特定的法律关系所限定的内容;而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力再生产的特征所决定,不仅仅要涉及劳动者本人的权利、义务,也不仅仅只涉及劳动者在劳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而且还 必须考虑劳动者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正常情况下和特定条件下的物质帮 助权。
    (3)调整方法和调整原则不同:民法主要采取民事调整方法和坚 持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而劳动合同法主要运用行政方法、经济 方法,贯彻按劳分配、劳动保护等原则。正是有了这些原则上的不同,进而导致了二者在合同内容和目的上的区别。
  民事合同中的“对价”和 互为“给付”是显而易见的;而劳动合同不强调劳动成果的给付,因为 劳动合同关系的内容和目的是劳动过程和劳动过程的完成,而不是劳动成果的形成和劳动成果的给付。  民事合同中的“对价”由双方当事人按 照等价有偿原则协商确定;劳动合同贯彻的是“按劳分配”原则,用人 单位是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支付报酬。
  劳动报酬的支付既不与劳动成果的价格等同,也不以劳动成果转化为商品,或者实现商品向货币的转化为 前提,劳动者劳动过程的完成即成就了获取劳动报酬的条件。  所以,劳 动者的劳动要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监督,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和工作任务;民事关系的当事人在履行加工承揽、工程承包义务的过程中则可 以自行其是,但需向对方交付最后的成果,即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成果 是其获取对方当事人支付“对价”的条件。
  同时,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这一无“对价”性更充分地表明了劳动关系的特 殊性。  (4)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民事合同则无此约定。劳动合同的人身属性和劳动行为与行为人的密切关系决定了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 用期,以此来考察作为人的因素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以及 作为物的因素的劳动条件等。
  这更有利于实现劳动合同的目的,避免劳动过程中人力、物力的浪费,避免和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  (5)在劳动 关系中集体合同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且对劳动合同有直接的约束力,即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与集体合同相冲突,尤其劳动者的权利不能低于集 体合同已确定的内容,劳动者的义务则不能超出集体合同所限定的界 限。
  所以,集体合同被称为劳动法范畴中的“小劳动法”。民事合同既无此类集体合同的存在,也没有此类集体合同的需求。  (6)二者解决纠 纷的程序不同:民事纠纷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实行二审终审制;而任何劳动争议都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只有对仲 裁裁决不服时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两种不同的程序还产生了两种不 同的时效制度。劳动仲裁的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且不因双方在争议中,或者一方当事人一直在主张其权利而中止时效。  民事纠纷实行的是民事诉讼时效,在起算上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权利被侵害之日,时效期限通常为2年,且可以因不同情况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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