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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6 11:23:36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756条之2的规定,人事保证的保证人,以雇佣人不 能根据“民法”其他项的方法受赔偿为限,负其责任。保证人根据前项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其赔偿金额以赔偿事故发生时,受雇人当年可得报酬的总和为限。 据称,上述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人事保证合同是对保证人非常不利的单务合 同,所以,在向雇佣...[展开]
根据台湾地区“民法”第756条之2的规定,人事保证的保证人,以雇佣人不 能根据“民法”其他项的方法受赔偿为限,负其责任。保证人根据前项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时,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其赔偿金额以赔偿事故发生时,受雇人当年可得报酬的总和为限。
据称,上述立法的目的是因为人事保证合同是对保证人非常不利的单务合 同,所以,在向雇佣人要求赔偿之前,雇佣人应当先用尽其他的方法获得赔偿并且不能获得赔偿或赔偿不足以弥补损失。[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