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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如何确定?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原告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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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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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也即赔偿权利人,主要是患方,即直接遭受 人身损害的患者、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 属。这里主要包括三类人:一是因医疗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 身损害的患者;二是依法由患者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三是死亡患者的近 亲属。
    其中,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患者是直接受害人;因患者伤残、死亡而遭受 生活来源损失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患者的近亲属是间接受害人。 对于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原告。近亲属的确定首先是法定第一顺序的 继承人,即患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还包括患者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 人。
    在法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均不存在的情况下,由法定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作 为原告,即患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患者本人起诉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患者本 人在诉讼中死亡的,患者的继承人可以申请作为原告继续诉讼。
  如患者死亡是 医疗机构过错医疗行为的原因最终造成的,但在死亡前已经鉴定机构鉴定构成 伤残的,一般而言,患者原有的关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诉讼请求仍可继续主张;但残疾赔偿金的请求一般不能主张,因为患者已经死 亡,此时,患方主张的损害后果应该是患者的死亡。
    患者的继承人作为原告参 加诉讼后,可以直接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赔偿项目。此外,关于精神损害 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其继承人能否主张呢?《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 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 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也即,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已经发 生的诉讼中是可以继续主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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