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可申请原产地保护的类别及定义,是不是
我国悠久的历史形成了许许多多典型的具有原产地域特征的产品,这些产品是我们民族的瑰宝,在当前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接轨的时候,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状如何?日前,记者就此话题在浙江采访了有关方面。
自1999年起,我国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来,到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的品种已有四十多个。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但是,由于原产地域保护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存在着种种缺陷。首先,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全部
我国悠久的历史形成了许许多多典型的具有原产地域特征的产品,这些产品是我们民族的瑰宝,在当前我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接轨的时候,我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现状如何?日前,记者就此话题在浙江采访了有关方面。
自1999年起,我国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以来,到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原产地域产品的品种已有四十多个。1999年以前,我国在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上,商标法一直居主导地位。
但是,由于原产地域保护地理标志的特殊性,仅根据商标法来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保护,存在着种种缺陷。首先,原产地名称和商标的属性截然不同,原产地域标志是一个地域的名称,属于这个地域共有,而不能由某个特定企业或个人独占。
而商标是私权,可由个人或单个企业所有。以商标形式保护原产地域标志无法解决产权归属问题。其次,地理标志具有惟一性,不得转让和买卖,在时间上具有永久性。而商标则可以自由转让,权利保护也是有时间限制的。
故此商标法的保护无法保证地理标志的惟一性和永久性。再说地理标志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识别标志,同时也是一种质量标准。而商标法在管理制度和方法上无法保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正因为二者有此不同,仅靠商标法无法对原产地域产品实施充分的保护。
以致我国许多地方的传统名特优产品纠纷不断,比如,历时二十多年之久的金华市政府与浙江省食品公司在“金华火腿”商标所有权归属纷争的典型案例,反映了加快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迫切性。
从目前已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情况来看,已经出现了可喜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经济效益明显提高。
由于受到国家的专门保护,提高了原产地域产品的知名度、质量信誉和无形资产价值,消费者放心购买,假冒产品横行的势头得到遏制,市场销量、出口量大幅度提高。如我国第一个受到政府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绍兴酒”,曾经在国际市场三分之二的份额被产自日本、我国台湾等的“绍兴酒”所挤占。
得到保护后,绍兴古越龙山酒厂销往日本的绍兴酒比上年增长14%,塔牌绍兴酒销量整体翻一番。女儿红黄酒利税比上年增长18。07%,东风酒厂出口日本的绍兴酒比上年增长1倍以上。
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环境明显好转。
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之后,假冒产品受到查处,公平竞争的市场,消费者购物信心的增强,使企业感到市场环境明显好转。外商也意识到要保护原产地域的绍兴黄酒。日本厂商在广交会上公开声称,今后没有得到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黄酒一律不买。
台湾生产绍兴酒的厂商正在考虑放弃绍兴酒的称谓。据有关资料分析,在日本市场,台湾产绍兴酒的份额已从过去的80%下降到现在的25%左右。这充分显示了符合国际惯例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成功。
申请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企业,组织力量、开展培训,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完善传统工艺,强化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
通过ISO9000认证,对原材料的生产、选用、酿制工艺的每道环节,储藏、运输、环境、卫生、标签、标志、标识、销售、出口检验、职工纪律等,都采取了相应措施,为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提供了可靠保证。
据对已经受理的原产地域产品企业的初步统计,这些企业的总销售收入达60亿元左右,税利达10亿元左右。这些企业基本上都是当地的骨干企业,他们的进一步发展壮大还带动了当地相关产品的发展,增加了就业,为地方经济和国民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但是,由于我国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的时间还不长,相比国外实施原产地保护一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尚属于起步阶段,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不足之处。如一种原产地域产品从申请到确认需要三四个月时间,到目前为止,受保护的原产地域产品只有四十多种。
这与我国悠久的历史,灿烂的文化不相匹配。此外,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够完善,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的力度不够,同时由于假冒伪劣产品肆虐,原产地域产品在国内市场就被假冒了的现象大量存在。所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强调,对于我国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最重要的就是要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特别是立法、执法上加大对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力度,这是当务之急。
小资料
什么是原产地域产品保护
原产地域产品是指利用产自特定地域的原材料,按照传统工艺在特定地域内所生产的,质量、特色或者声誉在本质上取决于其原产地域地理特征的,并按法定程序批准以原产地域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事实上,在国外实施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而且在许多国际协定、协议中都有所体现。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891年《制止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议》等,均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命名问题做了相应保护规定。
1991年12月8日缔结的《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中的第3节、第22条1-4款,把地理标志与商标、专利、版权并列,作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
TRIPS协议中还专门对葡萄酒和烈性酒的地理标志进行额外保护。在现行的世界贸易组织21个协定中,协议的第22条第1款中规定,要求所有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必须对有地理标志产品即原产地域产品给予共同的保护和认同。
在国外实施原产地保护制度中,最有典型代表意义的就是法国干邑葡萄酒。法国在1927年就制定了法律,对干邑酒、香槟酒从原料葡萄的种植、采摘、加工、产品的运输和包装,甚至于到世界各地销售市场和出口都作了非常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其产量虽然不高,但知名度和产品的价值由于得到了有效的原产地域保护,在国际市场上享有很高的声誉。现在法国的干邑酒,每年有95%都是出口到世界各地,创汇达一百多亿法郎。同时酒产业的发展还带动了一个产业链的发展,在促进和保护法国的农业和农产品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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