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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什么关系?

食品安全法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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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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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一问题直接关系食用农产品监管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呈两法格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是2006年4月29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从2006年11月1日起实施。
  该法为了从源头上保证包括食用农产品在内的所有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产地、农产品生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等问题都作出了规定。  为了处理好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关系,保证食品“从农田到餐桌”安全的有关基本制度统一或相互衔接,食品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人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 上述规定的具体含义有四:一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遵循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也即我们常说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三定方案”,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职责分工有专门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人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伺料、伺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人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食用农产品进人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二是食品农产品的标准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的部分,其制定部门、制定程序等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三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属于食品安全信息的部分,其公布部门、公布方式等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四是食品安全法对农业投入品作了衔接性的规定。食品安全法在此次修订时,根据实践中多发的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阶段违法或者不规范使用农业投入品导致食品原料不合格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规定了一些关于农业投人品方面的规范要求,例如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等,这些规定多是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援引过来,制度内涵一致,不存在不一致或者矛盾的地方。
    因此,食用农产品的种养殖人也应当遵守。 上述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这一最主要的食品原料在种养殖生产环节和市场销售环节的监管上的法律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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