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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把农用地批准为建设用地?

谁有权把农用地批准为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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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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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用地,特别是其中的耕地,是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广大农村稳定的基础,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命脉。鉴于农用地的重要性,我国对于建设用地用地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制定了严格批准程序。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根据上述规定,在我们国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的是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1)国务院的批准权限①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包括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并且是在城市建设用地区之外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
  同时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等项目,也包括中央军委批准建设的军事项目用地。  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铁路、公路、各种管线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区外单独选址的项目用地。
  ③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征地的,包括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  这里要说明的是,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报国务院审批,而市辖县的县城则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由地(市)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但对于一些市设的开发区、卫星城将按城市市区同样对待,需报国务院批准。④涉及基本农田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农用地转用需要报国务院批准。
    (2)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权限①除了报国务院审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区占用农用地的;②县和县级市所在的城镇及其他城镇建设占用农用地的;③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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