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该由谁来负责??详细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订立的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但是赔偿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劳动者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低于法定标准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由:有时候部分无效对劳动者更有利,应当把选择权交给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委托该省级劳动能力委员会另行组织人员重新鉴定。 ...全部
第三十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与劳动者订立的损害赔偿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协议有效;但是赔偿低于法定工伤待遇给付标准,劳动者请求认定协议无效或者低于法定标准部分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理由:有时候部分无效对劳动者更有利,应当把选择权交给劳动者。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理由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可以委托该省级劳动能力委员会另行组织人员重新鉴定。
理由:原来的表述存在技术上问题,正如发回重申必须另组合议庭一样,如果鉴定不另组人员那么公正性就值得怀疑。
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同意续签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者在双方续签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生效后六十日内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后,要求将正在履行的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赔偿的范围包括劳动者按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得到的工资和享有的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采用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的不同公司作为签约方以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规定的,经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委或者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给予补偿。
第三十五条 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效力,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方在调解时有让步但起诉时要求不履行调解协议方按照法律规定赔偿的,应予支持。理由:调解时维权者都是为了减少时间精力成本,如果无法减少,不能剥夺其依法索赔的权利。就如同执行时的和解协议,如果不主动履行,就应当恢复原来的状态强制执行。
这样可以鼓励当事人诚信履行,也不会放纵不诚信的拖延不履行行为。
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的培训费用赔偿的,应当按照培训合同。没有培训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 特种职业所需的例行培训,其培训费用的索赔计算周期不得超过该培训的有效期。
单位解除合同未履行通知工会等程序的,无效。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并陈述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或者提出初步证据的,用人单位对未违反有关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不能提出证据或者劳动者提出问题单位不能举出相反证据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
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无合法理由的,按照辞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劳动争议一方以对方在仲裁阶段举证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或者超过举证期限,仲裁阶段未提交或者未按时提交的,或者不是新证据的,当事人请求对该证据不予质证的,应予支持。
劳动仲裁阶段被诉人提出反诉的且合并审理的,裁决后双方都起诉的,应当合并审理。仲裁阶段未提出反诉但是在诉讼中提出的,不予受理。但是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方在诉讼中请求超出原请求的,在超出的部分,不受此限。
当事人以行政规章为依据仲裁请求,若仲裁委以不属其管辖为由不予受理,诉讼中要求法院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以行政法规为依据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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