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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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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201 0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还需要履行服务期约定吗?如果不需要履行,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吗?第一个问题很简单,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当然无需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从实际用工之日起开始建立,如果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约定,相当于双方又重新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解除就毫无意义了。
    对于第二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而要分情况讨论。首先,要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解除还是违法解除。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如果是合法解除,根据解除情形和法律依据的不同,还要分情况讨论。
  如果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等法定重大过错,此时不应免除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否则可能诱发劳动者的道德风险并产生一种不合理的现象,即:一旦劳动者不想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就通过严重违纪来迫使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反而因此而获益。
    如果用人单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免除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义务。因为这种解除劳动者不存在主观过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不符合劳动者的主观意愿的。
  用人单位有权选择解除也有权选择不解除,如果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则意味着其同时放弃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的约定以及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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