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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已立案案件可否以《通知书》驳回,具体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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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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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不知道您是在问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但我觉得都可以。  先说民事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199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这一法条中可以看到,法律允许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受理申诉,您当然可以到高等法院向其申诉。根据《民事诉讼法》19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是您的申诉必须有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200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说刑事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241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这一法条中可以看到,法律并没有对受理申诉的法院级别作出规定,那么可以理解为原审法院可以受理,原审法院是上级法院也可以受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243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但是您的申诉必须有理由,依据《刑事诉讼法》242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

2018-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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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撤销都在这里。————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⒈主要证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⒊违反法定程序的;  ⒋超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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