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5月17日,本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双方为此签订了商品房买卖正式合同。合同约定:本人首付30%,其余为银行按揭,并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房屋交付本人使用。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日,本人将首付款交清至开发商,并着手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然而,就在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由于开发商的不积极办理,致使银行按揭手续迟迟办理不下。第一次,本人于五月底将申办资料交给开发商,后经本人多次催办,开发商于三个月后(约2008年8月底)才告知本人,由于相关资料报送时间逾期需重新填写申报。于是本人又从开发商那里领取表格重新填报上交。在本人的跟踪催办下,开发商于2008年9月26日才和本人一起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所及农业银行等单位办理申贷手续。当天,在办理完这些手续后,本人要求开发商将房屋交付本人使用。然开发商说,要等到银行放贷以后再说。于是我就一直苦苦等放贷结果。然几个月过去了,贷款却始终没有办下来(一般最晚应是在办理完手续的次月就放款)。于是我就找开发商问个究竟,开发商说是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事,于是我又找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又说我们早就审批了,怎么会到现在还没办理呢。就这样我被踢来踢去,穿梭于几家之中。本人申贷手续已办理几个月了,字也签了几个月了,不知什么原因,可就是没放款,而开发商那边就是不肯交房子给我。我就于2008年12月24日到了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求将我的申贷资料拿回来,并向开发商要求办理退房手续。然就在我提出要求退房的第二天,即2008年12月25日(圣诞节),我接到一个自称是银行方面的电话,说我的贷款已办理下来,要求我及时还贷。我在电话上回答说:“我不是已经告诉了你们,你们迟迟不放贷,我不要这套房子了,也不要这笔贷款了。”这人回答说:“这是你自己的事,反正我通知了你,希望你能及时还贷,否则你在银行的信用将受到影响。”迫于这种压力,本人至今除交付了首付款近10万元房款外,还不得不每月还贷一仟多元。但开发商对交付房屋的事情却只字未提,也没有一个电话通知说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于是,我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按合同办事,办理解除合同手续。然开发商要么是应付一下,要么就说他们是现房,不存在逾期交房的问题,不承担违约责任。既然是现房,他开发商为什么不交房给我,是不是因为房贷没有及时到位?又是谁拖延了放贷时间呢?
但我认为以下几个关键性的时间点可以推断开发商是否违约:
1、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2008年5月17日。
2、商品房交付使用约定时间:2008年7月30日。
3、按揭手续办理完毕时间(住房公积金部门审核、房地产交易部门登记
及银行办卡设账号时间):2008年9月26日。
4、实际放贷时间(指本人办理完手续后,开发商到相关部门办理放贷
手续的时间):2008年12月25日。
5、商品房交付使用的最后期限(次天,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索赔):
① 如以2008年7月30日起算,则应在2008年10月29日前交付使用。
② 如以2008年9月26日起算,则应在2008年12月25日前交付使用。
③ 如以2008年12月25日起算,则应在2009年3月24日前交付使用。
上述三种起算时间第①种算法,我自身也认为不可取,故不详述。第②种算法比较可取,即在2008年12月25日前将房屋交付本人。开发商在致本人函中提及是从2008年12月26日后才开始告知本人的。其实已超过交房的最后期限(姑且按开发商说已告知本人论先议,何况并未告知)。即使按第③种算法,即在2009年3月24日前交房,开发商从未有过正式(哪怕是口头形式)通知过本人来办理交房手续。
好多哦,我没全部看完。
首先你要看看你的合同中关于办理贷款逾期的双方责任, 从中找出对你有利的条款与开发商协商。
其次你要去找一下为你办理房贷的银行方面的具体工作人员, 其实这步工作你早就该去办了。 如果你的贷款己经到了开发商的帐户, 你完全可以要求银行为你出具证明或致电开发商, 如果银行不为你出具证明或不致电开发商, 你要向银行方面说明。 你拒绝为尚未放款的贷款偿还本金。 由于你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你既不违约也不影响信用。
凭着这份银行的证明, 你再向开发商交涉, 合同中肯定会有付清房款后交付房屋使用时限的条款。 (如果开发商不承认己收到贷款, 你就当场打电话给银行...全部
好多哦,我没全部看完。
首先你要看看你的合同中关于办理贷款逾期的双方责任, 从中找出对你有利的条款与开发商协商。
其次你要去找一下为你办理房贷的银行方面的具体工作人员, 其实这步工作你早就该去办了。
如果你的贷款己经到了开发商的帐户, 你完全可以要求银行为你出具证明或致电开发商, 如果银行不为你出具证明或不致电开发商, 你要向银行方面说明。 你拒绝为尚未放款的贷款偿还本金。 由于你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尚未生效,所以你既不违约也不影响信用。
凭着这份银行的证明, 你再向开发商交涉, 合同中肯定会有付清房款后交付房屋使用时限的条款。 (如果开发商不承认己收到贷款, 你就当场打电话给银行工作人员)房款既己到位, 开发商不交付房屋给你, 那对方显然就是违约了。
再看你们的合同, 对方不交付房产的话,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那么你的退房就合理了啊。
当然银行如果确实己经放贷,你最好还是一边还贷一边交涉。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