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需不需要被处罚人签字
一、派出所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需不需要被处罚人签字才有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依法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决定处罚,《处罚决定书》是肯定要向被处罚人送达的。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派出所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由在场的办案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没有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是不是就是没有做出合法处罚,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是,治安处罚决定书是是否处罚的合法凭据,没有处罚决定书当然就没有处罚。自然更谈不上什么法律效力的问题。
三、只有笔录没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不是未作合法性处理也就没有合法的处罚记录在案?
--是。说明行政处罚根本就不存在。...全部
一、派出所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需不需要被处罚人签字才有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依法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如决定处罚,《处罚决定书》是肯定要向被处罚人送达的。如果被处罚人拒绝签字,派出所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留置送达的规定,由在场的办案人员和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字证明。
二、没有出具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是不是就是没有做出合法处罚,也就没有法律效力?
--是,治安处罚决定书是是否处罚的合法凭据,没有处罚决定书当然就没有处罚。自然更谈不上什么法律效力的问题。
三、只有笔录没有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是不是未作合法性处理也就没有合法的处罚记录在案?
--是。说明行政处罚根本就不存在。
四、如何证明公安机关让被处罚人收到治安处罚决定书?需不需要被处罚人在决定书上签收或手印存档与公安机关?
向被处罚人送达《处罚决定书》,必须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按指纹。
如果被处罚人拒签,派出所应该适用留置送达。
五、如果没有是不是公安机关以后私自补作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就是没有合法效力的?
当然。如果确实是私自补作的,没有履行相关的处罚程序,没有向被处罚人送达,当然是无效的。
相关的法律依据:
1、《治安处罚法》
第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第九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一百零一条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
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警察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被处罚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被处罚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2、《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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