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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 期“四期”内还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除休息休假外,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 期“四期”内还享有哪些特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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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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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职工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内,除享受前述 休息休假待遇外,我国立法还对处于“四期”内女职工的权益提供了 如下特殊保护:(1)享有不从事某些工作的权利。《劳动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 护特别规定》专门规定了女职工“四期”内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具 体参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
    (2)享有不被非过错性解雇的权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但是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三期”内女职工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的,用人单位仍然享有劳动合同解 除权。
  (3)享有不被降低工资待遇的权利。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 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4)享有延续劳动合同期限至“三期”期满的权利。一般而言, 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双方不能就再次订立合同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即 行终止。
  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果女职工正 处于怀孕、生育、哺乳“三期”之内,为了保护其特殊权益,劳动合 同到期时必须延续到“三期”届满为止。    (5)享有工作上得到相应关照的权利。
  
  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 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 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 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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