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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防范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防范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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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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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运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的监督,规范基金管理,针对出现的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行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1)截留、挪用、贪污、虚假补助等都是属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的行为我国《刑法》382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其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其384条规定,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以挪用公款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按照《审计法》的要求,将基金收支和管理纳入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计划,定期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24条规定,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各市(州)、试点县(市)审计部门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审计工作纳人年度审计计划,依法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计,并向同级政府提交审计报告。2010年5月,国家审计署组织9个特派办,分别对安徽、湖北、江苏、辽宁、湖南、四川、福建、河南、黑龙江9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及相关配套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调查。
    (3)对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可以依据国务院颁布实行的新《会计法》,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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