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经济适用房如何申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县政府《微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批次销售的是滨湖春天经济适用住房,由微山汇丰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微山湖大道(老104国道)西侧、建设路南侧,共228套,每套建筑面积68。 4平方米(产权面积以房产测绘报告为准),户型为一梯两户,层高为6+1层,砖混结构。
二、申请购买...全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县政府《微山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微山县2013年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现就2013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批次销售的是滨湖春天经济适用住房,由微山汇丰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微山湖大道(老104国道)西侧、建设路南侧,共228套,每套建筑面积68。
4平方米(产权面积以房产测绘报告为准),户型为一梯两户,层高为6+1层,砖混结构。
二、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
户籍在夏镇一所、二所且在城区内工作或生活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体范围为:东至薛河、西至省道104、南至省道104、北至微矿路。
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
(一)申请购买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具有城区城镇户口(夏镇一所、二所)5年以上,
并在县城区工作或生活;
3、其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000元;
4、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其家庭成员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5、有共同申请人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或抚养、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
6、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未转让房产的(除大病患者家庭外);
7、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未领取拆迁补偿金或在拆迁安置过渡期间的;
8、未参加房改购房和集资合作建房的;
9、按规定可以申请经济适用房的其他情形。
(二)申购要求
一个家庭只能在一个地方提出申请,禁止重复申报,一个家庭二人同时申请的取消申请资格。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的,以一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已婚申请人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按分户对待;申请人与其配偶或子女不在同一个家庭户口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为共同申请人。
年满30周岁的未婚、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居民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社区委员会负责受理本单位(社区)申请人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入户调查、确认等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负责;未就业的毕业生档案在微山县人才市场管理的、下岗后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但档案在微山县劳动就业办公室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的由人社局负责;未安置的转业退伍军人由民政局优抚安置办负责。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1、个人申请书、承诺书与《微山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家庭收入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
职工证》,每个家庭成员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状况证明;
6、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家庭成员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查询授权书;
8、申请人家庭全部成员合影(7寸)一张;
9、交纳保证金10000元,由申购人所在单位(社区)统一收缴后交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购人所交保证金留置期限为6个月,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全部退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作罚没款处理;
10、需要提交的其他必要材料。
五、申购程序
(一)申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人于2014年1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本通告规定的材料,并填写《微山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
申请人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微山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4年2月15日前连同所审材料上报单位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开发区。
(三)审核
单位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单位或申请人居住社区公示栏张榜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期内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微山县城区居民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14年3月15日前报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审批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对购房人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注册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婚姻登记
信息等情况进行清查,并分类汇总,采取张贴公告和在电视台、政府网站、微山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今日微山报社等媒体上公布等方式向社会公示,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电话为:15853727236。
在审批阶段受理的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1000元现金奖励,该资金由被查实的申请人的主管部门承担。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微山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
(五)上房
1、申请人在领取《微山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通知书》后,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示的时间、地点,持《通知书》统一抓阄分房,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须本人持有效证件到场,他人不得代办;本人不能到场的,取消申购资格。
3、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分配方案,县纪委、住建局牵头组织公开抓阄,确定申购家庭房号,监察、公证等相关部门和申购家庭代表全过程参与,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监督,抓阄分房全过程由微山电视台现场直播,政府网站、微山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今日微山报社等新闻媒体进行跟踪报道。
(六)轮候
本批次因房源所限未能抓到房号的家庭,可参与下批次抓阄,所交保证金及时退还。申请家庭在轮候期间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按规定退出轮候。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报与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而错过申报日期的由申请人负责。
(三)各级受理与审核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协调意识、服务意识和时间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
要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政策性的问题,积极协助申请人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确保申报与审核过程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本通告由微山县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