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受托人有哪些义务?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 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 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根据此条规定以及慈善法第四十五、 四十七条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第一,诚信、谨慎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文件 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对受托人如何管理 和处分信托财产进行具体的约定。但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还应当遵循一些法定的基本原...全部
慈善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管理和处 分信托财产,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 谨慎管理的义务。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根据信托文件和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信托事务处理情况、信 托财产管理使用情况。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其备案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根据此条规定以及慈善法第四十五、 四十七条的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第一,诚信、谨慎地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信托文件 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的合同,可以对受托人如何管理 和处分信托财产进行具体的约定。但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时还应当遵循一些法定的基本原则。慈善法第四十八条 规定,受托人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时,应当按照信托目的,恪尽职守,履行诚信、谨慎管理的义务。
首先,受托人应当严格按照信托目的管理和处分信托 财产。也就是说,信托目的是衡量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 基准,受托人作出的任何与信托有关的行为都必须遵守信托的宗旨即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一旦受托人的行为脱 离了信托目的的约束即视为违反信托。
其次,受托人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具体表现为:一是 受托人除依照法律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二是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 产。三是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 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最后,受托人应当本着谨慎的原则管 理和处分信托财产。委托人将财产交付信托,是基于对受托人的信赖。受托人正是基于这种信赖对信托财产进行管受托人应当于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终止事由 和终止日期报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
慈善法明确了县级以 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慈善工作。因此,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 将终止事由和终止日期报告原备案的民政部门。(2)作出 清算报告报民政部门核准并予以公告。
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在信托终止时须就处理过的信托事务的内容对受益人或 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提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须经信托监察人认可后,报民政部门核准,并由受托人向社会公告。 (3)对剩余信托财产作近似目的处理。
信托法规定,公益 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 公益信托。
慈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当慈善信托终止时, 受托人应遵循近似目的原则处理信托财产。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