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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能否请求行政赔偿?

间接损失能否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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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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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财产权的国家赔偿标准问题,即行政赔偿应赔偿哪 些方面损失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侵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处 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 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 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 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 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 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余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 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在具体落实到损害 赔偿的范围上,是一种限制性的特点,即特定于损害所造成的直接损 失,而未包含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所谓直接损失是违法侵权行 为实际造成已经发生或者必然会发生的损失。  不是抽象的损害,或者可 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损害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1)保全、执行过 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2)违法使用保全、执行 的财物造成损坏的;(3)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 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4)保全、执行造成停产 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5)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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