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有 什么关系?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在肇事者未投保或逃逸等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能够得 到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而设立的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 由国家设立的一种社会性质的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
对交强险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是在交 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和抢救 费用。垫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 者赔偿义务,仅是基于保障受害人的目的代替责任人支付,在垫...全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在肇事者未投保或逃逸等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能够得 到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而设立的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 由国家设立的一种社会性质的机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
对交强险的补充,二者共同构成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24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用途是在交 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垫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丧葬费用和抢救 费用。垫付,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或 者赔偿义务,仅是基于保障受害人的目的代替责任人支付,在垫付 丧葬费用和抢救费用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取得向道路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分为两种:
(1) 交强险不足以保障,指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抢救费用,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42条第(三)项规定,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导致人员受伤时,医疗机构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有 关临床诊疗指南,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 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 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伤人员,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 疗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交强险适 用分项赔偿责任限额,具体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 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的赔偿限额。
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应理解为抢救费用超 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因为抢救费只是医疗费的一部分,不能在超 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外进行赔偿。按照现行交强险责任限额方案,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千元。
(2) 交强险无法赔偿,包括肇事机动车逃逸和肇事机动车未参 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肇事机动车逃逸,无法确定其是 否投保,也无法确定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因此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 险获得赔偿,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但 是在肇事机动车找到以后,并且其已经投保交强险的,道路交通事 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权直接要求承保的保险公司在其医疗费用责任限 额内给予赔偿,超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范围的,可以向肇事机动车 一方追偿。
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受害人无法获得交强险赔
偿,只能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
此外,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致受害人伤亡的,承担强制保险责任 的保险公司破产的,也应当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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