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对1980
透过新婚姻法增改删补的外在表现,切入立法发展完善的内在意旨,应该看到,新婚姻法并不是简单局限于对某些微观具体问题的点滴修改和增补,而是在一定层面(尽管不彻底、不充分)从宏观整体意义上突破八O年婚姻法的技术惰性和内容框架,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价值重心的移转和既存模式的超越。 从这个角度把握,新婚姻法在宏观上凸现出五个方面的带有指导思想意义的取向和改进特性。
第一,在立法技术选择上,谋求粗疏与细密的合理搭配
第二,在立法的价值定位上,坚持个人与社会的协调统一。
第三,在立法的法文化吸纳上,遵循传统与继受的兼顾和创新。
第四,在立法的导向取舍上,探寻现实与前瞻的同步构建。
第五,在立法的内...全部
透过新婚姻法增改删补的外在表现,切入立法发展完善的内在意旨,应该看到,新婚姻法并不是简单局限于对某些微观具体问题的点滴修改和增补,而是在一定层面(尽管不彻底、不充分)从宏观整体意义上突破八O年婚姻法的技术惰性和内容框架,实现立法理念的更新、价值重心的移转和既存模式的超越。
从这个角度把握,新婚姻法在宏观上凸现出五个方面的带有指导思想意义的取向和改进特性。
第一,在立法技术选择上,谋求粗疏与细密的合理搭配
第二,在立法的价值定位上,坚持个人与社会的协调统一。
第三,在立法的法文化吸纳上,遵循传统与继受的兼顾和创新。
第四,在立法的导向取舍上,探寻现实与前瞻的同步构建。
第五,在立法的内容配置上,把握身份与财产的相互照映。
新婚姻法强化了基本原则,补充了一些禁止性条款,并规定了救助措施及法律责任;增加了夫妻相互忠实的总则条款,却没有强制性规定相呼应。
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并未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列为其中,而是允许其补办登记;但在社会保障体系还极不完善的今天,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似有不妥,可将其列为可撤销婚姻之情形。
详细列举了夫妻财产的内容,使婚姻财产的所有权有了可操作的明确规定。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仅把请求赔偿的权利赋予无过错方,值得商榷;这个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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