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任划分,交通肇事罪!我一朋友开车
我一朋友开车撞了人,死了,没喝酒,没有太严重的违法,他的错有超速,还有不谨慎驾驶。我朋友说他基本等于什么都没看见就撞上了!按照事故认定书是说,我朋友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死亡的人是建筑工地的,建筑工地没有取得许可证在道路上施工,而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没有反光服。 交警队认定他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道路情况是晴天,夜里两点多,有路灯,发生事故地点是个公交站旁边,路稍微有点弧度。
各位高手,能不能帮忙看一下: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这问题存在多日了,原不想再炒剩饭的,但陆续看了多次,总还是觉得有话要说:楼主询问的本是应该如何划分责任,但一楼说应该定逆行车负全责,反复看了几遍,...全部
我一朋友开车撞了人,死了,没喝酒,没有太严重的违法,他的错有超速,还有不谨慎驾驶。我朋友说他基本等于什么都没看见就撞上了!按照事故认定书是说,我朋友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死亡的人是建筑工地的,建筑工地没有取得许可证在道路上施工,而且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没有反光服。
交警队认定他们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道路情况是晴天,夜里两点多,有路灯,发生事故地点是个公交站旁边,路稍微有点弧度。
各位高手,能不能帮忙看一下: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这问题存在多日了,原不想再炒剩饭的,但陆续看了多次,总还是觉得有话要说:楼主询问的本是应该如何划分责任,但一楼说应该定逆行车负全责,反复看了几遍,并未发现逆向行驶的迹象。
二楼、四楼说机动车辆应该负主要责任,我却不敢苟同。五楼谈得似乎有点儿风马牛不相及,并没有说明本案应该如何划分责任。
干脆我来说一下自己的观点,别管楼主能否认同,总之一吐为快吧--
我认为:基于你陈述的案情,事故双方的责任为同等责任的可能性与合理性应该较大。
理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只是个原则性规定,如果啥情况都严格按照这个原则处理,那都是机动车的责任得了,不要再有其他条款了,只要出事,就都是机动车的责任。
我的看法是,应该全面地、综合地分析问题。
比如:机动车的车速究竟多少?事故双方所占路面(路权为先),是否存在拐行。。。总之,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比较机动车所触犯的道交法第三十八条: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以及死者一方所触犯的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我认为两方的过错程度和对事故的所起作用基本相当。
这就是我认为事故双方的责任应该为同等责任的理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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