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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方可生育二孩?

城市居民需要符合哪些条件方可生育二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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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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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不同地区政策不同,山东大部分为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2013-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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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属农村村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中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第十五条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并丧偶,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属城区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村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村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村民城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前应当到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凭《生育服务证》享受生殖保健服务和免费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予以审查,并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批准生育的,应当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本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市(州)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应当使用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发放上述证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体费。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间隔期必须在四年以上;女方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不受生育间隔期规定限制。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一)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 (四)遗弃子女的。
     第二十一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的疾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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