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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高息吸收存款不人账并挪作他用构成何罪?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单位名义高息吸收存款不人账并挪作他用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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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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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柳志勇被控贪污案为例1999年下半年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柳志勇利用其担任商丘市郊区邮政局刘口邮政储蓄所主任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亲友对外宣传要完成储蓄任务并且有高息,从而骗取周围同事、同学、朋友及其他群众的存款。
  柳志勇将已废弃的邮政储蓄存单用彩色复印机复印,并加盖所在储蓄所储蓄专用章后,交给存款人。  至案发前,共出具储蓄存单127张,所吸收公众存款达1010万余元,由被告人柳志勇及其父柳俨庭、兄柳志强用于经营活动及其家人的日常生活费用。
   2007年12月中旬,为达到侵吞该款的目的,柳志勇以邮政储蓄所要改成邮政银行需更换新存单为名,将存款人手中的存单全部收回后予以销毁,并于12月23日携款30余万元潜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柳志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给储户开具复制的过期存单非法吸收储户资金,且该存单足以使储户认为已将其个人资金款已存人邮政储蓄所,而柳志勇却将吸收到的资金归个人使用,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又虚构事实销毁存款凭证外逃,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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