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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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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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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纳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额销售额、营业额合计)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免税项目和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看出,上述化工企业如果日常核算中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享受免税,所发生的进项不存在也无法按照财税[2005]165号规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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