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中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目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种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就其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及如果适用的话有关避风港原则的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规定。
避风港原则适用于专利权的探讨
对于著作权而言,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有着其独有的特点,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哪篇博客实际是别人的文章。 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如果一旦出现侵权就要被追究责任,那么势必会促使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付出过于沉重的负担来进行事先审查,而这对于浩如烟海的网络内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为了促进网络服务的发展,有必要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避风港”原则正提供了这样一个豁免的港湾...全部
目前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各种相关司法解释中并未就其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以及如果适用的话有关避风港原则的构成要件有明确的规定。
避风港原则适用于专利权的探讨
对于著作权而言,网络传播与传统媒体相比,有着其独有的特点,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在实践中很难鉴别哪篇文章是侵权,哪篇博客实际是别人的文章。
因此,对于网络服务提供商来说,如果一旦出现侵权就要被追究责任,那么势必会促使网络服务提供商需要付出过于沉重的负担来进行事先审查,而这对于浩如烟海的网络内容来说几乎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为了促进网络服务的发展,有必要为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一定程度的责任豁免,“避风港”原则正提供了这样一个豁免的港湾。
如果出现了侵权问题,网络运营商的义务只有把这些东西及时拿掉,同时提供这些侵权人的信息来源给权利人,而不需承担更多的责任。
与网络传播内容有可能侵犯著作权十分类似,电商平台、APP应用商店也有可能销售侵犯专利权的商品,而且由于专利权同样存在着复杂性和难以识别性,要求电商平台和APP应用商店的运营者事先判断侵权可能性是非常不现实的,因此,如果不给予电商平台、APP应用商店等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商以一定程度的“豁免”,势必将给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套上一副沉重的枷锁。
因此,理应对电商平台、APP应用商店等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商给予类似的“避风港”庇护。
那么,这些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怎样的条件下可以采用避风港原则进行抗辩呢?同样可以参考著作权的情形。《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第22条明确了五点对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侵权抗辩条件:1、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2、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下称网络作品);3、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网络作品侵权;4、未从服务对象提供网络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5、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法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网络作品。
对于专利权来说,除了条件4之外,其余4项似乎都应满足,方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再者,经营模式决定了平台商在网上交易中的参与行为和控制能力,直接影响注意义务的高低和责任归属。对于淘宝这样的平台商来说,它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提供者,按照平台服务协议已经对平台商家具备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功能,因此要承担相应的审查和注意义务。
反过来说,如果“按照平台规则履行了审查义务和注意义务,可以证明其不存在过错”。
在适用避风港原则时,电商平台同样要实行完整的“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的程序规则。例如,在电商知识产权方面走得较前的淘宝网等平台,已经根据这一原则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数据显示,2011年,淘宝网共删除侵权商品链接达6320万条,处罚侵权行为的会员70。2万人次。其中,接相关权利人通知后删除相关侵权链接870余万条,通过淘宝网日常监管机制删除超过5400万条。
结语
与著作权方面有明确法律规定不同,对于电商平台或者App商店需要负担怎样的专利侵权责任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随着行业的发展以及权利人的重视,侵权内容必然会被洗牌。在此背景下,电商平台或者App商店应当注重自身法律权益的保护,合理的利用避风港原则,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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