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公司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如何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c。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〇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中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 (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 人额。 "
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全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c。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2〇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中规定: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 (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 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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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以下 简称63号公告)发布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中的《收人明 细表》附表一(1)填表说明中要求"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人、其他业务收人,以及根据税收 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即计算"三费"基数中包含三项收入内容:会计 上确认的两项与税收规定确认的一项,不包含营业外收人。
将此作为计算业 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63号公告中修订 后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中"15o第15行'(三)业 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 务招待费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 招待费支出的金额,即'本行第1列x60%'与当年销售(营业收人)x5%〇 的孰小值;第3列'调增金额'为第1~2列金额。
"修订后的《广告费和业 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第4行填表说明中,仅明确 "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人"一栏,填写 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前者强调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税法规定,后者仅强调依据税法规定。可 见,63号公告在废止国税函〔2008〕1081号文件的同时,并没有对销售(营 业)收人核算口径再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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